
報關行評鑑-何謂第一類報關業者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訂定「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報關行要求降低貨物抽驗比率,須在每年2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進行報關行分類。符合第一類報關業者其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範圍可達26%到50%間。

財政部自86年起針對全省報關行進行評鑑工作,經評定為第一類的報關行亦為「優良報關行」的象徵,通過此評鑑的報關行不僅在通關法令程序上符合海關所規定之程序,年錯單率更低於千分之三以下。除需連年依照海關評定之通關作業程序之外,報關行自身設立的標準、人員的聘雇與訓練亦包含在審核範圍之中。
因此,海關實行此項評定不僅對貨物進出口做嚴格的把關以及加強督導與審核報關行的作業程序。經評定為第一類報關業者享有降低抽驗比例達26%~50%,如此一來,進出口商與報關行雙方的配合之下能更加互信互惠、事半功倍。
第一類報關業者評定標準
報關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二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報關業者分類,以下評定標準如全數符合為第一類報關業者。
(一) |
申請之前一年,設立達三年以上。 |
(二) |
申請之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數量與申報之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三。 |
(三) |
申請之前二年,報關業員工無對關員威脅、利誘或施暴,經依關稅法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 |
(四) |
申請之前二年,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所漏進口稅額、溢沖退稅額或經處分沒入貨物之價值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經海關依法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每一年合計未超過三次,或雖超過三次但未逾全年報單總數量千分之二。 |
(五) |
申請之前二年,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侵犯智慧財產權或違反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處分,每一年合計未超過三次。 |
(六) |
申請之前二年,報關業者經依關稅法受警告或罰鍰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每一年合計未超過六次。 |
(七) |
申請之前二年未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 |
(八) |
申請之前一年所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廢止執業登記之處分。 |
(九) |
申請之前一年所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受警告及罰鍰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合計未超過三次。 |
(十) |
申請之前一年,全年報單數量在該關區居前百分之七十。 |
(十一) |
申請之前一年,員工人數達六人以上。 |
(十二) |
僱用之專責報關人員按時參加海關所舉辦之講習。 |
抽驗比率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者、第二點所稱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報關業者,其承受進、出口廠商之委託申報進、出口貨物時,分別按海關進、出口報單抽驗規定之抽驗比率予以降低,其降低抽驗比率,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報關業為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至七十五,第一類為百分之二十六以上至五十,第二類為百分之二十五以內。但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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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降低抽驗比率之期間為一年,自當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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