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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呼籲進口人善用完稅價格預先審核 正確申報應計入完稅價格費用

資料來源:105/1/27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在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申報應加計費用,致短報稅款,影響通關速度。為避免進口人因漏未申報造成事後補稅的困擾,該署呼籲進口人如有依交易條件支付設計費用,應主動於進口報單的「應加費用」欄誠實申報完稅價格。
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進口人如對於所支付之費用,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署申請預先審核,該署會以書面方式答覆。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682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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