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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擴大制裁北韓 我商應加強內部管控

資料來源:105/3/15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本(105)年3月2日一致通過第2270號決議(S/RES/2270),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本年1月6日進行核試驗及2月7日發射飛彈事,決議對北韓涉及飛彈及核計畫之個人及組織進行制裁,並實施經濟和商業制裁措施。該決議之主要內容包括要求所有聯合國會員必須採取下列措施:

(一) 全面禁止向北韓出售各種大型或小型武器;
(二) 禁止向北韓出售航空燃料,包括火箭燃料在內;
(三) 強制檢查所有進出北韓的貨物;
(四) 禁止疑載有非法物資的北韓飛機在境內起飛、降落或飛越;
(五) 將參與北韓核計劃及飛彈開發之個人及機構列入黑名單;
(六) 禁止北韓出口煤、鐵、鈦金屬等;
(七) 凍結與北韓飛彈發展項目有關的資產;
(八) 禁止向北韓出口奢侈品,包括鐘錶、遊艇及水晶等。
(九) 實行金融禁令,不得允許北韓銀行開設外國分行。
(十) 禁止與北韓進行軍事及警務合作。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係美國實施經濟制裁措施之主要執行機關)於本年3月2日宣布將北韓涉及飛彈及核計畫相關之政府官員及組織列入黑名單,凍結其在美國的資產,並禁止美國人與之進行商業交易。另,美國務院亦依據第13382及13687號總統行政命令,將北韓涉及大規模毀滅武器(WMD)之組織及個人列入黑名單,除前述制裁之外,並禁止入境美國。

  貿易局提醒,為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及避免我國廠商不慎與國際公布之黑名單往來遭受制裁,出口人輸出貨品時,應隨時做好企業內部出口管控,事先查證擬出口之貨品及交易對象。凡出口人輸出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或其交易對象為國際出口管制實體名單之對象,均應事先向該局或經濟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申請輸出許可證,核可後始准憑證報關出口。

  貿易局表示,上述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相關規定及國際出口管制實體名單,可至該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廠商服務/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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