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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佣金和銷售佣金有別 海關呼籲廠商正確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105/3/16 財政部關務署 新聞稿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於實施事後稽核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偶有發現進口人未正確申報完稅價格、虛報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涉嫌逃漏內地稅情事。

   關務署指出,「採購佣金」與「銷售佣金」不同,「採購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買方利益代替買方採購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進口人如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並經查證該代理商係獨立執行業務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活動費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該支出不必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銷售佣金」係指代理商(中間商)為賣方利益代替賣方銷售進口貨物,所獲得報酬,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予代理商(中間商)之銷售佣金,需計入完稅價格。類此進口人虛增採購佣金增加進口成本案件,已涉及繳驗不實發票,海關將依相關規定處罰,並移送內地稅機關查核,予以補稅及罰鍰處分。

   該署呼籲進口人應正確並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以免因誤報或漏報造成補稅甚至遭處罰鍰之處分,得不償失。若對佣金加計與否不能確定者,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關務署申請估價預先審核,該署會以書面答復,以減少爭議並提升貨物通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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