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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關務法規合理化 建立優質通關環境

資料來源:105/4/6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精進通關作業,提升便捷效能,節省業者通關成本及海關人力,並使法規臻於完備、合理,海關持續檢視現行關務法規,並修正相關規定,以提升國內產業之競爭力。自105年1月迄今已修正發布之關務法規如下:

  一、105年1月11日修正發布「保稅工廠辦理盤存注意事項」,增訂有關自用機器、設備年度盤存,應根據盤存清冊編製盤存統計表及保稅結算報告表,並增列自用保稅機器、設備盤存統計表及結算報告表之編製;並於同日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增訂自用機器、設備因毀損或品檢不合使用得在台就地報請銷毀,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之銷毀與列入盤存等規定,以利帳務查核,節省業者及海關人力成本。

  二、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保稅貨物出倉退運出口得以加封電子封條代替押運,使貨物移動不再受限於押運人力及時段,有效節省業者及海關之人力成本及加速通關作業。

  三、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海運進口應稅快遞貨物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部分規定,配合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及第9條修正規定,海運快遞業者已無需兼具報關業資格,而依修正前之作業規定,得辦理預繳稅費線上扣繳之業者僅限「報關業者」,與上開辦法之修正意旨不合,爰增列海運快遞業者亦得為預繳稅費帳號之扣繳主體,以符業者實際需求,並可大幅提升通關便捷效能。

  四、105年3月10日修正發布「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第3點,明定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之自用保稅倉庫與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及進出口地貨棧與貨櫃集散站間之貨物移運,仍有加封或押運之必要,以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並使業者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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