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昇集團-第一類報關行
關於鴻昇 服務項目 進出口專區 人才招募 CBAM專區 聯絡我們
   
訂閱電子報
會員註冊
常用友站連結
首頁 > 新聞中心 > 訊息文章

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皆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105/5/11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屢有發現進口人隨意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如將EX-WORK或FOB改為CIF),致生短報運費及保險費情事。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涉嫌繳驗變造或不實發票,而誤觸刑罰或被處罰鍰,該署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算。目前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計算係以CIF(起岸價格)為基礎,故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時,在申報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計入完稅價格。

  該署進一步表示,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徵之進口稅費外,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不等之罰鍰;如涉有變造發票情事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關務署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誤觸法規,得不償失。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專線02-25505500轉2682分機。

回上頁

Copyright © 2009 GLORY
版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網站導覽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85號18樓
電話:04-23216767(總公司代表號)、04-370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