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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預定105年7月實施食品原產地標示新規定 請我國食品出口業者注意並預為因應

資料來源:105/5/19 國際貿易局

  澳洲在本(105)年4月13日公布新修訂「2016食品原產地標示準則」(Country of Origin Food Labelling Information Standard 2016)規範原產地之新標示,要求供應商於市場銷售食品時,須告訴消費者源自澳洲的原物料占所消費食品成份的比例,以及原產地。該新標示規定自本年7月1日生效實施,並給予2年的緩衝期。

受新規定規範之食品及標示規定
為讓消費者可清楚判讀上述產地為澳洲食品及所占成份比例,澳洲特別設計於外包裝標示「袋鼠標章」及「澳洲原料所占比例圖」(Kangaroo logo & bar chart),給予澳洲消費者於購買食品時,能明確判斷「澳洲食品」。受該新規定規範食品範圍包括所有澳洲零售的農產品及加工食品(稅則號列:第2章至22章),但調味料、糖果、餅乾、瓶裝水、無酒精及運動飲料、茶、咖啡及酒精飲料等「非優先適用的食品(Non-priority foods)」只須以文字標示原產地即可,亦可自願比照新規定之標示。

澳洲對標示「袋鼠標章」及「澳洲原料所占比例圖」之規定:(標示詳附件新聞稿)
一、 完全在澳洲生長(Grown in Australia)的農產品(畜產品、水果等)須標示。
二、 如果產品原料源自澳洲及主要製程於澳洲境內完成,須標示「Produced in Australia」及袋鼠標示。
三、 在澳洲進行符合原產地規定的食品,須標示「Made in Australia」、袋鼠標示以及澳洲原料比例圖示(bar chart),例如10%~90%不等的比例。
四、 原產地為國外食品禁止使用前述袋鼠圖示,且須依公告格式標示原產地,如右圖。
五、 原產地為國外之食品,可標示其含有澳洲原料之比例或於澳洲包裝。惟僅可使用成份比例圖,禁止使用袋鼠之標章。
六、 本規定的圖示及說明請參考附件「Factsheet」,更詳細的內容請參考下方澳洲產業創新科學部官網:
http://www.industry.gov.au/industry/IndustrySectors/FoodManufacturingIndustry/Pages/Country-of-Origin-Labelling.aspx

WTO主要會員國對新規定之立場
由於未依規定標示之輸澳食品可能遭受擋關或退關,影響我商出口權益,貿易局已在本年2月澳洲將規定草案通知WTO時,即發函予工業總會、輸出入公會及各食品公會,以週知我相關業者,並就澳方新規定內容是否對我出口廠商構成貿易上障礙及額外成本負擔,請我駐日本、美國、新加坡、歐盟代表處經濟組,以及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瞭解各國對澳方新規定之看法。

據瞭解,歐盟認為新規定之標示方式及製造回溯制度將對業者產生額外負擔,且盼澳方能就適用產品範圍再做界定;美國則盼澳方應就相關細部內容再做說明並延長評論時間;其他會員國則尚在評估中,未提出評論。

據我國海關統計顯示,2015年我國食品(HScode 02-22)出口澳洲9,214萬美元,請我相關業者應注意預先與澳方進口商保持聯繫,以共同合作妥為因應;貿易局則將持續關注本案最新進展,並即時通知我業者,以確保我國業者的出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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