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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51301718號

附件: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各1份

主旨:公告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食品輸入查驗」,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公告修正之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二、輸入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除香料外),應檢附本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

附件檔案:
公告附件1
公告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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