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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呼籲進口業者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5年6月15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促使進口貨物通關迅速無礙達到徵納雙方之滿意和諧,特別提醒進口人對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如有應加計項目費用者,請誠實申報。

   該署表示,完稅價格係指海關為從價徵收關稅所核定進口貨物之價格,其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再依加計項目調整。而所謂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銷售至本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亦即買方就進口貨物已付或應付賣方或為賣方之利益所支付或應付之全部價款。所以當買方在海關核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前交付貨款,則所支付價格即為海關估價之根據,反之,海關則會採用應付價格作為估價依據。

  該署進一步說明,前面所稱加計項目,係指進口人在申報進口貨物價值時,除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外,尚須加計之費用,例如:買方所負擔之佣金(採購佣金除外)、手續費、容器成本、包裝費;買方直接或間接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及外銷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工具、模具、勞務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與該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及報酬;進口貨物任何轉售、處分或使用所得之價款且直接或間接支付賣方者;進口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保險費等。

  該署呼籲進口人,如有前面所提之加計費用未包括於實付或應付價格內者,請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合理攤計其價值,予以加計申報,以減少海關不必要的查核,增進通關便利性,保障自身權益。倘若進口人對此相關規定尚有疑惑,歡迎撥打諮詢電話(02)25505500轉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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