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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屬不得進口者,基隆關籲請業者優先選擇退運或申請自行銷毀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5年6月21日

  基隆關表示,進口廠商聲明放棄貨物後,交由海關辦理之銷毀案件,其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均須業者自行負擔,徒增進口成本;該關呼籲請廠商注意進口相關規定,以免因放棄貨物,導致須額外負擔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

  基隆關指出,近年來銷毀案件大幅增加,多為進口食品廠商無法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或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合格文件之案件,導致貨物不得進口,業者原可採退運或聲明放棄方式處理,惟大部分係採後者;由於貨物放棄後至銷毀日止,仍會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銷毀費用係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限期繳付海關;另倉租、貨櫃延滯費則為進口廠商與貨櫃集散站業者間之契約關係,廠商須依雙方契約內容負擔、結算予貨櫃集散站。

  該關重申,經廠商聲明放棄原進口之貨物,未能依限辦理理退運,又無法拍賣者,海關皆依法通知納稅義務人申請自行銷毀,若屆期仍未辦理者,將由海關逕予排入代位銷毀,惟需有契約廠商及達到一定之銷毀數量,始能安排執行日期辦理監視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倉租等相關費用隨之增加。為縮短處理流程並減輕業者負擔,建議進口廠商優予選擇辦理退運,或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若業者仍有銷毀相關疑問,可洽該關法務緝案組處理課驗估股簡先生,電話:(02)24202951分機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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