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籲請廠商進口廢棄物時應遵守輸入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5年7月26日
基隆關表示,廠商進口可再利用之廢料、產業用料或不堪使用之舊品,經環保署依實際到貨認定為廢棄物,而進口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依據廢棄物清理法53條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據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30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進口人不可不慎。該關特別提醒廠商進口疑似廢棄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蒙受損失:
一、廢棄物之定義﹕
環保署於廢棄物清理法中,明定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2種,而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禁止輸入範圍及申請輸入許可﹕
廠商如需進口事業廢棄物,應事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環保署同意。但事業廢棄物經環保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參據「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之規定),不在此限。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輸入:
(一)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生活環境之事實
(二)於國內無適當處理技術及設備
(三)直接固化處理、掩埋、焚化或海拋
(四)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
(五)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
基隆關另提醒廠商注意,是否為廢棄物,仍由環保署依實際到貨認定,為避免爭議,廠商應於輸入前提出貨物詳細資料,洽詢主管機關得否進口或申請輸入許可等相關事宜。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該關業務一組蔣建生稽核,電話: 02-24202951,分機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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