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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申請書及其填寫須知及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並自本(105)年8月1日實施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民國105年7月27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公告

發文日期:2016/07/27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050151751號
附件說明:如文(1050151751-1.zip)

主旨:公告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加工證明書之申請書及其填寫須知及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並自本(105)年8月1日實施。
依據: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一般原產地證明書、輸美洋菇罐頭原產地證明書、輸美竹筍罐頭原產地證明書、輸歐盟大蒜原產地證明書、
    紡織品加工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書及其填寫須知(如附件1)。
二、修正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書及其填寫須知(如附件2)。
三、修正貨品由第3國直接輸往進口國原產地證明書之申請書及其填寫須知(如附件3)。
四、修正加工證明書申請書及其填寫須知(如附件4)。
五、修正輸美洋菇罐頭、輸美竹筍罐頭、輸歐盟大蒜及紡織品加工原產地證明書之格式(如附件5)。

附件:1050151751-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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