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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輛申退貨物稅,廠商請注意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加速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5年10月25日

  基隆關表示,目前廠商向海關申請核退原進口車輛已完納之貨物稅案件,除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進口特種車輛申請免徵退還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完稅照第1聯」正本,及依第12條之5規定,進口車輛申請汰舊換新車退還原納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或「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影本外,其餘進口車輛申退貨物稅案件可免檢附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籲請廠商注意應檢附文件,以加速退稅作業。

  該關指出,進口特種車輛包括電動車完成領牌,再改裝為復康巴士、載運輪椅車輛,或打造為消防車、垃圾車、災情勘查車等,廠商申退貨物稅時,須檢附「貨物稅完稅照第1聯」正本供海關審核,並於審核後於該完稅照上加註「已退還貨物稅」等字樣即發還申請人;至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案件,經海關審核完稅證明文件或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影本,及相關系統比對無訛後,即可辦理退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購買新車車主欲申請核退原納貨物稅時,將應檢附申請文件交予賣車廠商(即國內經銷商)後,由其轉交文件予總進口車商(即進口人),再由原進口車商檢具原進口報關資料等文件向海關提出申請。如欲查詢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項下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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