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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高額消費貨物或銷售入會權利者,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6-11-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者,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其他高額消費貨物或銷售入會權利,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除符合相關免稅規定外,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與乙君簽約,以總價1,000萬元銷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房地,並於同年月15日辦理所有權登記,甲公司出售該房地已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疇,惟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申報;另甲公司於同日銷售60萬元之入會權利與乙君,應於次月15日前依銷售價格按10%稅率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專供銷售入會權利使用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甲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自身權益,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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