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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交易條件,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於調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屢屢發現進口人自行繕製報關發票、低報完稅價格或擅自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短報運費及保險費情事,該關呼籲進口人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及交易條件並檢附正確文件,勿意圖偷漏關稅而觸法受罰。

  該關指出,完稅價格包含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稅,例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時,申報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計入完稅價格,若於發票上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即涉及變造發票之違章情事。進口人如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虛報貨物價值,偷漏進口關稅,海關除對進口人追徵所漏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若涉及偽造、變造發票者,因同時違反刑法規定,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為防杜逃漏稅捐,海關與內地稅稽徵機關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並設有事後稽核制度,雖貨物已放行提領,仍得要求進口人提供進口貨物之紀錄、文件及會計帳冊等相關資料,如查獲不法情事,將依法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關特別呼籲進口人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貨物之完稅價格及交易文件,以免誤觸法網受罰,得不償失。倘有相關疑義,歡迎電洽02-24202951轉分機5530劉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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