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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特殊關係若影響交易價格,應向海關詳實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2月22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來海關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發現數起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之進口人異常調降其申報貨價之案件,經審核後多已重新核定完稅價格並追徵應納稅款。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所謂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是指:
1.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2.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3.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4.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5.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6.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7.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8.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若買賣雙方具備以上任一款關係,即屬「特殊關係」,該雙方交易,依據關稅法第30條規定,當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受買賣雙方特殊關係影響時,該交易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進口人應確實將價格受到影響之進口貨物的貨名、品質、規格、型號以及貿易條件等向海關報明,並於報單特殊關係欄位(26)填報「136」,以及檢附「貨價申報書」,以協助海關瞭解交易狀況,加速完稅價格核定作業。

  鑑於少數跨國企業利用移轉訂價或免稅天堂進行稅負規避,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啟動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計畫,此項議題受到各國海關及稅務機關之重視。為協助海關判定交易價格之合理性,世界關務組織(WCO)亦提供各國海關運用移轉訂價報告書作為驗證工具之研究案例,其目的皆在維護稅負公平。關務署強調,跨國企業在多國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為國際趨勢,惟為維護租稅公平,關係企業廠商向海關申報時,務必符合相關規範,詳實填報進口報單並配合海關提供所需審查文件,以加速案件核定。進口人對於相關申報規定若有疑問,歡迎至關務署網站查詢(網址: http://web.customs.gov.tw/),或就近洽各地海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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