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經授貿字第10640010750號
附件說明:如文(1062850066-1.pdf)
主旨:預告訂定「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三、查依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聯合國決議需要時,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配合聯合國決議,CCC2530.90.10.00-4「海泡石(包括已凝集者)」等35項貨品(如附件)暫停自北韓輸入。本公告暫停輸入之貨品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所屬單位/行政機關/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地址:臺北市湖口街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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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真:02-23217736
(五)電子郵件:boft@trade.gov.tw
附件:106285006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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