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籲請商民進口原料藥、食品原料應於進口前預先申辦輸入許可文件或輸入查驗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5月3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商民以一般海空運、快遞等方式進口原料藥前應依輸入規定代號「501」或「503」(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規定辦理通關;進口食品原料,應依輸入規定代號「F01」或「508」(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規定辦理查驗。商民進口報關時,應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號碼(14碼),填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位中,俾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單證比對通關。
此外,以郵包方式從國外寄送原料藥或食品原料,需於發遞單上載明詳實貨名,並依上述輸入規定代號內容,預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辦輸入許可文件或輸入查驗,該進口郵包經海關查核後,將委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前述文件,經海關確認所提供之資料無誤後,始辦理通關作業。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商民報關時,應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詳實申報原料藥或食品原料之貨名及稅則號別。如有通關疑義,請洽本署通關業務組(02-25505500分機2523)。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