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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不隨身行李物品攜帶酒類應注意免稅、免證規定,以加速辦理通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5月9日

  基隆關表示,目前入境旅客如有行李不隨所搭乘之運輸工具載運入境,請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行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如未申報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之免稅、免證規定,請民眾多加注意。

該關說明,不隨身行李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並應於裝載行李物品之飛機、船舶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將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200元。如報運之不隨身行李物品含有酒品,應於報單詳實申報,並應注意其限量規定:

(一)酒1公升(不限瓶數)免稅,第2至5公升免證繳稅放行。
(二)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三)攜帶自用酒品超過5公升者,應先確認持有財政部核發同意文件方可輸入;若沒有同意文件輸入超量酒品,則以違反菸酒管理法第6條及第45條第2項規定加以處罰。

  基隆關表示,上述進口酒類供自用者係指「一進口人」於「一張進口報單」內申報5公升以下酒量,始可免許可執照,若民眾與隨行家屬入境時攜帶酒品數量超過免證範圍,請分開申報,以免觸法。民眾如對所攜帶行李物品有疑義時,請於入境時經紅線檯通關向海關申報,不隨身行李進口時請洽進口地海關諮詢;詳細規定可上該關網站(http://keelung.customs.gov.tw)通關服務/旅客行李通關專區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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