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將屆滿5年,國內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請於本年6月9日前向財政部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5月10日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1年12月13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稅率為43.46%,其課徵期間將於本(106)年12月12日屆滿5年。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滿4年6個月前,財政部應公告課徵期間將滿,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得於公告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進口鞋靴課徵反傾銷稅已近4年5個月,該部業於本年5月10日公告,籲請國內產業代表注意,如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得於本年6月9日前檢附
(1) 申請人具有產業代表性;
(2) 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3) 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
(4) 雖無傾銷或損害國內產業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等具體事證資料,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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