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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運輸成本,海關呼籲符合自備封條資格條件業者申請使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7月5日

  關務署表示「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依關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放寬自備封條使用範圍,增加經海關登記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進儲或轉運出站海運轉口貨櫃,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如保稅卡車納入得加封自備封條,並於106年6月14日以台財關字第1061012039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為確保貨物安全,防止不法走私,過去封條主係由海關提供並加封於海運貨櫃,為利業者業務運行更順暢,海關訂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鼓勵符合資格條件業者得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依該規定業者得自行加封經關務署驗證及轄區海關核准之自備封條於其運載之貨櫃,以節省作業時間及降低運輸成本,同時減少海關加封封條人力等雙贏效益。本次修法將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及經海關核准之運輸工具均納入規範,以活絡市場,促進自由經濟。

  海關針對海運運輸業、承攬業、機場管制區外航空貨物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物流中心業者,於上開辦法訂有申請資格條件、業者可申請自備封條種類、驗證基準及使用範圍等事項,海關鼓勵符合資格業者申請自備封條,有興趣者可至關務署網站「自備封條專區」(http://web.customs.gov.tw/lp.asp?CtNode=15475&CtUnit=2111&BaseDSD=7)有詳細資料可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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