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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正式上路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7月25日

  關務署表示,配合105年11月9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28條,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原產地,海關應以書面答復規定,業訂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並自本(106)年7月17日發布施行。

   該署說明,該實施辦法計12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貨物進口前,得向貨物預定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原產地,並就申請程序、所需文件、海關答復期限及納稅義務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結果者,得向海關申請覆審等事項詳細規定。各關設置單一窗口辦理相關業務,受理海關會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及相關文件通知其他關,以利全海關一體適用。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實施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可有效縮短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時間,加速通關效率並節省業者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民眾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該署通關業務組進口業務科,聯絡電話:(02)25505500轉分機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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