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籲請業者進口空氣槍時詳實申報射擊動能等資訊,以利貨物通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7月25日
近來民眾購買生存遊戲使用之空氣槍風氣盛行,基隆關呼籲業者進口此類貨品,應依據個別槍枝原廠型錄,詳實申報廠牌型號及槍枝射擊動能等資訊,以加速通關。
該關說明,一般空氣槍多屬以彈簧壓縮空氣或以瓦斯為動能發射BB彈,其貨品分類號列依射擊動能是否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區分,射擊動能小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時,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304.00.00.40-7「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如射擊動能大於或等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時,則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304.00.00.90-6「其他武器(例如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不包括第9307節所列者」,輸入規定代碼363,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始能進口。此外,部分具打擊底火裝置之生存遊戲槍枝(如APS CAM870系列散彈槍枝),雖主要設計係以壓縮空氣為動能,惟經查核仍可擊發具有底火之子彈,是類槍枝無論射擊動能是否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仍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9304.00.00.90-6,取得同意文件,方可進口。海關對申報進口之空氣槍皆實施射擊動能測試,確認是否具打擊底火裝置,必要時亦移請警政機關進一步鑑定。
基隆關呼籲,業者進口空氣槍枝,應注意有關規定並詳實申報,以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俾利通關順暢。如對貨品分類號列或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或洽詢該關業務一組林詩雅股長,電話:(02)24202951分機2230。
回上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