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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進口醫療器材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及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6年9月6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來屢有廠商進口醫療器材未能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亦未事先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號,導致徵納雙方爭議而影響通關時效。

   該署舉例,體脂計為醫療器材,應歸列稅則第9018節,通關實務上常有進口廠商將此類貨物誤申報稅則第8423節,亦未事先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核發醫療器材輸入許可文件,導致影響通關時效。廠商如對稅則號別或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保障權益,並可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加速通關。該署並提醒廠商,報運進口醫療器材委託報關業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時,除了注意稅則申報的正確性外,尚須填列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號。

   關務署呼籲,請商民進口醫療器材時,應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並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再報運進口。如對進口醫療器材的功能屬性認定有疑義時,應先向該部查詢釐清,以免實際來貨與許可證核准之內容不符,導致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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