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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進口業者,如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可於貨物進口前申請估價預先審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民國106年10月11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29條規定,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本條第3項所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為利商民瞭解何謂應加計費用,該署舉例說明:

   案例一:服飾公司A進口某品牌成衣,依實際支付給國外製造商B之價格,向海關申報為完稅價格,但此價格未計入A公司支付給國外商標所有權人C之商標權利金,因此必須補繳未計入權利金部分之稅款。

   案例二:業者進口汽車,交易價格如果包括買方必須付給國外賣方之保固服務費用(賣方承擔保固責任),但把保固費用與車價分開列計或另開發票,進口時應將保固服務費納入完稅價格,計徵關稅等稅捐。若只申報車價,同樣屬漏報行為。

   案例三:從德國進口新科技產品,因使用操作複雜,德國賣方在產品出口前,於當地指導我國買方操作機器,並依買賣合約支付該筆訓練課程費用,則該筆費用亦為交易價格之ㄧ部分,即使單獨開立發票,亦應計入完稅價格。

   案例四:如依據買賣合約規定,買方(我國進口人)有義務支付「銷售佣金」給賣方之銷售代理商,若未計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事後經查核發現漏報,海關將要求進口人補稅。不過,買方正常支付給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採購佣金」,如進口人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且經查證該代理商獨立執行業務並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之費用即無須課稅(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業者應注意兩者差別。

   關務署提醒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該署申請預先審核,以確定有無應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計入完稅價格之款項。該署將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45日內以書面答復,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自海關發文當天起三年內有效。以上相關訊息如有疑問,歡迎至關務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或就近洽詢各地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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