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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如具特殊關係且有影響交易價格之虞者,進口報關時應檢附貨價申報書

資料來源: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7年01月02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對進口完稅價格負誠實申報義務,倘買賣雙方具特殊關係,且其訂價策略可能影響交易價格者,即應主動檢附貨價申報書供核。邇來大型跨國企業利用受控外國公司以移轉訂價方式避稅,部分國內企業透過類此模式,與具特殊關係賣方,以非常規方式訂定交易價格。關務署提醒,企業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移轉訂價準則作成移轉訂價報告前,除應依據我國內地稅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辦理外,仍應考量貨物實際進口時,關係人間之移轉訂價是否符合關稅估價之規範,以利核定完稅價格。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WTO關稅估價協定第1條註釋規定,若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海關應審查其交易情況,或由進口人舉證其交易價格非常接近測試價格,以作出該等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之決定。此外,參考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案例研究14.2之交易事實:X國出口公司(XCO)銷售奢華包給I國配銷商進口公司(ICO)。XCO與ICO均為ACO(跨國企業總部與奢華包商標所有者)所獨資擁有子公司。XCO及其他與ACO有關公司均不銷售同樣或類似奢華包給I國內之無關係買家。ICO為由XCO銷售奢華包到I國之唯一進口人。是以,所有由ICO進口到I國之奢華包,均向XCO購買。ICO並未提出應用關稅估價協定第1條第2項第b款與第c款規定所需之測試價格,以作為與XCO關係並未影響交易價格之證明。然而,ICO提出一份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移轉訂價準則所辦理之移轉訂價報告,該報告使用再售價格法比較ICO與可比較公司與無關係夥伴交易(亦即,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的毛利率。該委員會獲致結論:經參酌移轉訂價報告,以依關稅估價協定第1條第2項第a款檢視ICO與XCO間交易情況後,海關總結其所申報進口價格並未符合產業一般訂價實務,因此該等買家與賣家間特殊關係已影響該申報進口價格。是以,完稅價格應依序使用其他估價方法核估。

   關務署強調,貿易自由化為國際趨勢,惟為維護租稅公平,與賣方具特殊關係之進口人,請務必正確填報進口報單並主動提供審查文件。對於相關申報規定若有疑問,歡迎至關務署網站查詢(網址:http://web.customs.gov.tw/),或就近洽詢各地海關或電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分機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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