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放行後因故需註銷或退關者應儘速辦理,以維貿易統計正確性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7年04月25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進口24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向海關報明延期或註銷;另依同法51條規定,出口船舶於結關開航前,所裝載之出口貨物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則應依第47條之規定,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由於依「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第2、4及5條規定,進口貨物若已向海關申報艙單,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即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除依規定應查驗者外,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繳納進口稅費或保證金後,出口貨物經海關審核單證齊全後,即均可先予放行,並進行後續審結及列計統計作業。因此,進出口報單放行後因故需註銷或退關者,若有延宕辦理情事,或原報單註銷前先向不同關區另行報關,均將影響貿易統計正確性。
依「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第14條第2項規定,當月之進出口貿易統計初步值係於次月初發布,正式值則於兩個月後發布。由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初步值為我國即時性最高的經貿指標之一,其發布結果甚受各界重視,亦為政府研判最新經貿情勢的重要參考;進出口人註銷報單或退關作業倘延宕至初步值發布後方完成,關務署雖可於發布正式值時予以更正,惟若註銷或退關金額龐大,將有損初步值做為即時指標的有效性。
關務署更進一步表示,因通關單位於收到註銷或退關申請後,進口仍須辦理退稅或保證金恢復額度,出口貨物退關提領出倉亦須派員查驗,均需作業時間,故籲請運輸業者、進出口廠商及報關業者若有大額進出口報單放行後因故需註銷或退關者,應儘速向所轄關區申請,以維貿易統計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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