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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關籲請廠商出口貨物應標示產地,以免貽誤商機

發佈單位:臺中關秘書室
民國107年04月27日

  臺中關表示,邇來迭有發現廠商報運貨物出口,因未依規定確實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貨物遭退關不准出口之情事,不僅增加外銷成本且延誤商機。因此,該關特別提醒廠商,出口貨物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標示產地。依該辦法第20條規定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規定標示者,得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同辦法第21條:「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是以國貨出口均應依據上開規定,在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原產地為中華民國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

  臺中關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見違規態樣有:貨上未標示產地,或有標示產地,但標示為「中國臺灣」、「臺灣地區」等,均與上開規定不合,為避免違反貿易管理法規,出口廠商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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