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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輪椅應先取得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 基隆關籲請業者多加注意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7年05月08日

  基隆關表示近來屢有業者進口輪椅,未依規定填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號,該關呼籲業者,報運輪椅進口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人力推動及機械動力輪椅均歸列海關進口稅則第8713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8713節下各貨品分類號列雖未載明對應之輸入規定,惟其屬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1表列之品項,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報關時填列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號後,始得通關,倘進口時未取得輸入許可證,依藥事法第84條規定,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該關特別提醒業者,為免誤觸法網,影響通關時效,在無法確定進口貨物是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醫療器材時,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 https://www.fda.gov.tw/)業務專區\醫療器材頁面,或撥打該署專線02-27878200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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