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廢塑料及廢紙之通關與查驗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7年8月31日
關務署表示,廢塑膠及廢紙之輸入規定560,若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於進口報單填列免驗通關代碼「EPH90000000001」,即可據以辦理報關進口。非屬上述公告種類者,則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文件,海關核憑環保署之簽審比對相符訊息,進行通關放行作業,該署定期將相關報單資料提供環保署。
海關對於進口廢塑膠樣態疑似屬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會立即以通聯單電傳通知環保署環境督察大隊依權責認定,如屬未經許可之一般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則通知進口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辦理退運,並移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環保局依法卓處。106年廢塑料退運7筆,107年1月迄今退運12筆。
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向為海關查核重點,107年7月接獲環保署函請對進口廢紙及廢塑料加強邊境查驗,海關立即進行專案風險分析,並已將是類貨物之抽驗比率提高一倍,以防止未經核准之廢棄物輸入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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