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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離岸風機於我國領海範圍內安裝屬應稅進口貨物

發佈單位:關務署臺中關
民國107年9月3日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政府為提升我國綠電比率,大力推動離岸風力發電,適臺灣中部外海為我國優秀風場,極具發展潛力,臺中港即為相關風機設施主要進出門戶,而離岸風機設施因非屬陸地設備,雖不致有提領出區情形,參據財政部89年1月21日台財關字第881235226號函釋意旨,貨物因並非轉運至下一非本國之通商口岸,應屬進口而非轉口,依現行關稅法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須依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另依租稅法定主義,於法有明文得予免稅者,方得免稅。至安裝於公海者,如依現行關稅法第50條第4款規定:「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應得據以免稅。

  因我國領海範圍尚須考量澎湖、綠島及蘭嶼等外島,12海里非僅自臺灣本島海岸線起算,另依據經濟部能源局「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2870)附件一所示,部分潛力場址雖離臺灣本島逾12海里,惟仍於我國領海範圍內,爰輸入相關風機設施均屬應稅進口貨物,尚無關稅法第50條第4款規定之適用。

  該關提醒,業者倘欲進口風機設施設置於前揭潛力場址範圍以外位址,宜先確認該位址若屬我國領海範圍,並依規定辦理通關稅放,以免因漏稅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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