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昇集團-第一類報關行
關於鴻昇 服務項目 進出口專區 人才招募 CBAM專區 聯絡我們
   
訂閱電子報
會員註冊
常用友站連結
首頁 > 新聞中心 > 訊息文章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業經修正,海關請進口人配合相關通關措施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7年9月5日

  關務署表示,為防止不法進口貨物走私夾藏,強化海關風險管理機制,因應海關儀檢影像判讀及加速貨物通關,以利進口人提貨之需求,明確規範海關得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破壞性查驗要件、辦理進口貨物工廠驗放相關程序,爰於本(107)年8月21日經財政部發布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凡向海關申報進口經電腦核列儀器查驗,且申報2只貨櫃以上報單,增訂應檢附裝櫃明細之規定,以利海關判讀儀器查驗影像。
二、 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均經供應安全評估確認其通關安全性,可享通關便捷,增訂申報船邊免驗提櫃、裝船相關規定。
三、 為防止不法貨物夾藏,海關對於查驗過程中發現可疑,非經破壞無法達到查驗目的之貨物,明確規範實施破壞性查驗之程序及後續補償相關事宜,兼顧海關查驗需求與進、出口人之權益。
四、 考量部分進口貨物需於特定環境或機具下始可(宜)開封查驗,增訂整裝及存儲倉庫之進口貨物工廠驗放事項。
五、 為達成進口人對快遞貨物快速提領之需求,修訂快遞貨物報關人申請及會同海關查驗期限為報關翌日起3日內。

   關務署再次表示,為保障進、出口人權益,對於海關認有必要實施破壞性查驗貨物,如經查驗結果與原申報內容相符者,得向海關請求補償;如查驗結果與原申報不符涉違章情事者,海關除將依相關法規辦理,遭破壞貨物不予補償。該署並籲請進口人及相關報關業者,對於應驗進口快遞貨物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及會同海關查驗;另報單階段核列儀器查驗且申報2只貨櫃以上之報單,務須依本次修正規定檢附裝櫃明細,配合海關儀器查驗作業,俾利便捷通關。

回上頁

Copyright © 2009 GLORY
版權聲明 | 免責聲明 | 網站導覽
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285號18樓
電話:04-23216767(總公司代表號)、04-3700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