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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籲請業者正確標示產地 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7年12月18日

  因應中美貿易戰持續升溫,基隆關為杜絕不肖業者借道臺灣混淆產地,並保障國內守法業者權益,將持續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產地標示,該關籲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20條規定,為貿易管理需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得公告指定進口貨品項目,應標示原產地,或應於報關時繳驗產地證明書,並得依該法或辦法公告其他有關輸入規定事項,例如進口屬CCC號列第61、62章之紡織品、第63章毛巾產品、第64章鞋類及第94章寢具等貨物皆應標示產地;另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國貿局申請專案核准。同辦法第21條並規定,輸出貨物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基隆關呼籲,業者辦理貨物進出口通關時,應於進出口報單誠實申報產地,並遵守上開規定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正確標示產地;倘經海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移請國貿局依貿易法相關規定議處,更恐將觸犯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規定,而遭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0元以下罰金,請進出口業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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