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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輸出國內產製工具機至美國,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1月7日

  臺北關表示,工具機為我國重要產業之一,美國依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製工具機採取25%額外關稅措施,為防杜中國大陸工具機藉由我國轉運以規避美國課徵之額外關稅,並維護工具機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7年11月1日起,凡輸出我國產製稅則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管制貨品明細表如附件)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該關進一步表示,是類案件適用出口報單類別屬G3、G5、D5、B9及F5,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並於出口報關時檢附於報單始得放行。本關將加強是類案件之查緝,如查獲不法之情事,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相關規定議處。

稅則第8456-8463節工具機出口前應檢附產地證明(附件)pdf(105.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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