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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品原料藥及產品 請於報單「規格」欄位註明「批號」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1月15日

  為加強控管輸入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流向,基隆關籲請業者配合衛生福利部之源頭管理措施,進口時主動於報單之「規格」欄位正確註明「批號」,以符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為確保進口原料藥之來源品質、藥物安全及醫療效能,避免輸入原料藥異常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推動原料藥管理相關政策並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以加強落實輸入流向之源頭管理,籲請業者進口藥品原料藥及產品時,除應依現行「501」或「503」等輸入規定辦理外,並於進口報單「規格」欄位正確填報貨品批號。

  該關特別提醒業者,「批號」目前非屬進口報單「規格」欄位之必要申報事項,亦非屬海關查驗貨物之應查核項目,倘業者於放行後申請更正藥品批號,海關無法查核實際來貨之批號時,將視個案准駁其更正。務請進口人及報關業者申報前確認資料正確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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