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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提供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便捷服務,財政部籲請業者善加利用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8年3月26日

     財政部表示,為發展全球運籌管理模式,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我國自92年推動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分布地點包括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安平港、高雄港等六海港,及桃園航空一空港之自由貿易港區,屬境內關外之經濟特區。區內提供自國外運入港區內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除租稅減免外,海關在通關便捷方面,提供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得實施自主管理;課稅區貨物運入自由貿易港區視同出口,得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相關稅費;港區事業之貨物進出保稅區、課稅區,得申請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降低報關及貨物處理費用;自由貿易港區免稅貨物、機器、設備輸往課稅區進行修理、檢驗、測試、加工,得免提供稅款擔保等通關便捷措施。

   另為有效運用區外廠商之產能,財政部對於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之關務程序已進一步簡化,委託加工之國外貨品進口時,得於貨物卸存地完成通關後,逕運往區外廠商。該項措施由原須辦理2次貨物通關,即申報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F2報單(自由港區貨物進口),及2次運輸,將貨物自卸存地運至自由貿易港區,及自由貿易港區運至區外廠商,簡化申報程序為僅須申報F1報單之一段式通關,即得將國外貨品送往區外廠商辦理加工,以有效降低業者營運成本,並縮短物流作業時間。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降低業者通關成本,提升產業競爭力,海關在自由貿易港區通關方面積極推動相關便捷措施,請業者善加利用,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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