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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熱塑型廢塑膠,請遵守「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4月1日

   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廢棄物邊境管理措施,海關將持續加強審驗自國外進口之熱塑型廢塑膠;高雄關呼籲,進口人應遵守環保署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經查獲疑似廢棄物案件,即通知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進行判定,倘核屬事業廢棄物,且於進口時未具輸入許可文件者,除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責令進口人於接獲通知日起30日內將該廢棄物退運出口外,並由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罰。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環保署業於107年10月4日公告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規定,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將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供應國內業者產製塑膠成品之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塑膠,並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且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進口業者對該規定如有疑義,請洽詢環保署,連絡電話:02-2311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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