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郵遞出口應經海關緝毒犬隊或X光儀器檢查,請業者留意配合辦理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5月7日
為利港區事業有所遵循,關務署於108年4月22日修正發布「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郵遞出口作業要點」,明定自由港區郵遞出口應經海關緝毒犬隊或X光儀器檢查無異狀後,始得裝袋辦理郵務作業。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自由港區事業申報F5報單以海運郵遞出口者,應於第一卸存地點之港區貨棧郵務區經海關緝毒犬隊或X光儀器檢查無異狀後,始得將貨物裝袋;該項檢查作業,海關將發送放行附帶條件訊息「代碼H(自由港區貨物以海運郵遞出口案件,須經海關緝毒犬嗅聞後始准放行)」,港區貨棧自主管理專責人員於接收後,應通知自由港區監管關員對F5報單貨物執行緝毒犬隊檢查,但緝毒犬隊因勤務安排未能執行檢查時,得向所在地海關儀檢單位申請X光儀器檢查。另該專責人員亦須依海關指示,陳列受檢貨物及辦理相關配合事項。
該關表示,海關將持續檢討關務法規之合理性,俾與實務作業結合,以加速通關並節省業者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兼顧貿易便捷與安全,籲請相關業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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