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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往歐盟之9大類鋼鐵產品,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8年7月3日

  歐盟自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採取關稅配額之防衛措施,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因應歐盟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業經經濟部公告修正第2期配額期間之限制措施,輸往歐盟之我國產製9大類鋼鐵產品(符合自108年6月15日起修正輸出規定代號「132」之322項貨品分類號列),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業者持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得自108年5月1日起使用,原第1期原產地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之截止日期為108年5月15日,為避免前述不同期別產證混淆造成疑慮,第2期原產地證明書於右上角加註「EU steel safeguards : period 2 (1.7.2019-30.6.2020)」,以供識別。

  關務署提醒,倘出口人進口外國鋼鐵產品於國內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而仍須輸往歐盟,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方式向海關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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