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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電動叉舉車等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籲請業者多加注意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7月23日

  基隆關指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3月15日貿服字第1087006901號公告,自108年7月1日起,以下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375」,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一、 貨品號列CCC8427.10.11.00-4之「電動叉舉車,不超過3.5公噸者」
二、 貨品號列CCC8427.10.12.00-3之「電動叉舉車,超過3.5公噸者」
三、 貨品號列CCC8427.20.11.00-2之「其他叉舉車,不超過3.5公噸者」
四、 貨品號列CCC8427.20.12.00-1之「其他叉舉車,超過3.5公噸者」。

   該關進一步說明輸入規定代號「375」之意義如下:

  一、 進口經勞動部指定或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受指定產品),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勞動部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核發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書,並應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14碼)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14碼)。

  二、 進口符合下列之受指定產品,逐案於指定網站完成填報,及上傳勞動部核發之同意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 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者。
(二) 屬專供國防軍事、科技研究、實驗、展覽或測試用途者,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確認文件。
(三) 進口至國內組裝、加工後,將復運出口者。

  三、 進口非屬受指定產品,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ML999999999989者,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基隆關強調,即日起廠商欲輸入前揭公告貨品,應注意於進口前取具相關證書,並於進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填列登錄完成之通知書號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號碼或指定代碼,以利順暢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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