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8年7月24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擴大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效益,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因應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改善車輛移動污染源,加速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逐步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接軌,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本(108)年7月24日公布,除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締約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其餘各項將自7月26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查詢。
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同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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