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重整及加工外銷之保稅區業者得申請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8年7月31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海關核准登記之物流中心及從事重整業務之帳冊電腦化保稅倉庫,得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同意輸入文件進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逕向海關申請進儲 ,但不包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惟進儲辦理重整後須全數外銷,其重整之範圍,包括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等方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屬製造及加工性質之保稅區業者,包括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廠商,須分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各科學園區事業所屬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所在區分處申請同意輸入文件,始得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原物料與零組件供加工外銷,或與所經營事業項目相關之大陸物品,供重整後全數外銷,請相關進口廠商及保稅區業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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