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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草案,規範對象將擴大至所有食品販賣業者

發佈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民國108年8月1日

  現行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從101年起開始實施至今。為強化透明散裝食品資訊,衛生福利部新訂「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草案,與現行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之主要差異如下:

(一)規範應標明所販售散裝食品資訊的業者,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擴大至所有的食品販賣業者。


(二)考量「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小型販售業者,其作業及販售場地較小,規範應標示所販售散裝食品的原產地(國);另因應散裝食品多元樣態,將依產品類別分階段實施,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農畜禽產品,預定於110年1月1日施行,其他品項預定於11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

  本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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