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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呼籲民眾留意攜帶活體動物入出境相關規定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8月6日

  臺北關表示,今(108)年1月至7月已查獲2件旅客挾帶活體保育類動物闖關入境之案例,分別為受精禽鳥蛋27顆(鑑驗結果為金剛鸚鵡、鳳頭鸚鵡等珍貴物種)及保育類烏龜5隻(射紋陸龜及斑點池龜)。其中禽鳥蛋來自泰國,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為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該關強調,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攜帶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得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物種另受「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規範,需檢附CITES許可證始准予輸出入,違者得依違反貿易法第13-1條規定,處警告或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防疫檢疫層面,攜帶活體動物,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關於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為擴大服務商旅,便捷出境旅客攜帶貨物通關,該關於108年8月1日以北普稽字第1081031935號公告,刪除一般貨物所列「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排除規定。未來民眾申請經濟部國貿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後,可向該關稽查組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惟能否進入客艙,仍需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確認,以免耽誤行程或造成損失。

  該關呼籲,為加強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並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請民眾留意攜帶活體動物入出境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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