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籲請業者報運出口貨物應正確標示產地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08年9月3日
臺北關表示,108年1月至7月間,已查獲數起出口貨物(電子產品、農產品等)產地標示不實案件,均函送國貿局處理。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進出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第21條第1項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標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該關進一步指出,邇來迭有廠商或業者向海關報運國貨出口或於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實到貨物經查驗產地係為中國或東南亞國家。為防範貿易戰,以他國產品來台洗產地再出口,並確保臺灣農民商民產業商譽及權益,本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倘有出口產地標示相關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一組驗貨課,電話:03-3834265分機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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