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賠償或調換貨物免徵關稅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8年9月11日
為利業者實務操作與提升競爭力,財政部放寬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並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免徵關稅。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可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申請免徵關稅,然而自由貿易港區對於輸往課稅區貨物的賠償或調換,實際操作模式並不會將貨物退由國外廠商處理,造成港區事業賠償調換貨物無法適用關稅法免徵關稅的不利情形。考量自由貿易港區特殊商業型態,為打造符合港區特性之操作環境,財政部爰放寬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賠償或調換貨物,得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減輕港區業者成本。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符合條件的業者得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相關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辦理。關務署籲請業者善用此項優惠措施,面對商業型態日趨複雜,該署將持續優化通關環境,提升我商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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