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籲請業者報運進口太陽電池及其他光伏打電池應檢附產地證明
發佈單位:臺北關秘書室
民國109年1月2日
臺北關表示,依經濟部108年1月2日貿服字第1077037637A號公告,自108年1月21日起,進口CCC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均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前開貨物如未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屬不得進口之貨物,由海關依關稅法第17條第4項規定辦理。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貨品分類號列8541.40.30.00-6「太陽電池及8541.40.40.00-4「其他光伏打電池,不論是否組成模組或製成板狀者」等2項貨品,輸入規定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為防止廠商以轉運第三地方式違規進口上揭大陸物品,企圖逃避管制,該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報運進口太陽電池及其他光伏打電池時應檢附產地證明之規定,以加速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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