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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是否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需視其支付是否與進口貨物有關

發佈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民國109年5月6日

  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參據WTO關稅估價協定之精神,列作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權利金,其支付應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貨物進口之交易條件。

  為利商民瞭解,關務署參考世界關務組織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之討論案例,舉例說明如下:
一、 權利金應加計於完稅價格內之案例:假設進口商向國外購買專利製造之機器,賣方要求進口商另外支付專利權權利金給第3方專利權人,此時進口商支付給賣方之貨物價款雖未包含該筆權利金費用,然因進口商支付之專利權權利金與待估價貨物有關,且為進口該貨物之交易條件,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支付第3方之專利權權利金。

二、 權利金不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案例:假設某廠商向國外製造商採 購一部機器,用以生產產品,而該機器操作時需要某種專利製造方法,該廠商以另一個合約,支付專利權人權利金,取得使用此專利製造方法。關務署解釋,雖然該廠商支付使用該機器製造方法之專利權利金,但因其支付並非機器輸入至進口國之交易條件,因此該專利權權利金毋須計入進口機器完稅價格。

  關務署提醒進口人,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依上述原則由個案判斷,請進口業者留意。進口人對於權利金相關申報問題可洽詢該署及各進口地海關,亦可依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向該署基隆關申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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