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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模型雕製等貨品應取得授權 以免違反著作權法遭罰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9年5月19日

  基隆關表示,近來發現有業者進口知名電影或卡通漫畫造型之公仔、模型、雕像、雕塑等,未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情事,而遭著作權人提起刑事訴訟,該關提醒業者進口前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知名電影創作、卡通漫畫造型之公仔、模型、雕像、雕塑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依據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如自國外進口上述重製、改製或仿製之仿品,或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輸入之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皆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基隆關強調,著作權法第90條之1第5項規定著作權人對輸入侵害其著作權之物,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若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者,海關將予以沒入;另經鑑定屬非真品平行輸入之侵權者,則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得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業者宜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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