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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老舊車輛應先確認冷媒系統是否含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 以免違規受罰

發佈單位:基隆關秘書室
民國109年6月9日

  基隆關表示,進口老、舊車輛前應確認是否裝配R-12等氟氯碳化物(CFC)冷媒系統,如配有該系統應於裝船出口前改用非CFC冷媒系統或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輸入許可,以免違反相關規定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車輛雖無相關輸入簽審規定,惟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1條第2項授權訂定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以禁止或限制CFC等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輸入,亦於83年1月28日公告國產車及國外進口車應全面改用非CFC冷媒系統,並於同年7月1日實施。因國外年份較久之車輛尚有使用CFC情形,爰該關請民眾進口時多加注意。

  基隆關提醒,進口裝配CFC冷媒系統之機動車輛若未事先取得輸入許可,即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恐遭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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